在收入确认上,有税会差异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一、不适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所得税收入
(一)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当企业判断符合取得政府补助的条件、且基本确定能收到补助款项时,会计上就要确认补助,分别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所得税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部局公告2021年第17企业所得税号)规定,取得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补贴,要按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所得税收入。
(二)分期收做账款的销售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颁布的新收入准则,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应当在货物控退税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的加工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退税收入》(财会〔2017〕22号)颁布的新收入准则,企业受托加工预缴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要从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析,如果在加工过程中,加工产品的控制权是逐步转移给客户的(客户能够控制已完成的部分,或者因为客户或第三方原因解约时、企业有权利就已完成部分收回成本和合理的利润),企业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加工产品是在最终完成时,控制权才转移给客的户的,那要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年报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怎么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怎么现
二、会计上并没有确认,但税法上要确认为收入
比如投资人收到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股附加税票股利,在母公司主导下企业间资产的划转利得,以及视同销售的业务等。
(一)股票股利收入
会计上,《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人取得股票股利时,不进行账务处理做账,只需要登记的备查。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部分纳税调增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所得税法免征所得税优惠的,还要填报相关免税收入的表单适用免税优惠。
(二)母公司控制下的划转收入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明确,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附加税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除有特殊规定,企业在母公司安排下划转接受的资产,要预缴计入所得税收入。
三、会计上确认收入,但税法不认可的收入
包括: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购入时支付对价低于对应股权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的收入;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投资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
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政策性搬迁收入在未完成搬迁年度确认的搬迁收入等。
案例/解析
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年报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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