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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93号



盐城鹏乔木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13MA1N9TGMX7)


一、 违法事实


(一)经我局通过实地核查、询问、第三方证明、银行资金查询、数据分税务局析、外部协查等检查平台手段,你单位存在以下虚开增查询系统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1. 深圳公安证明你单位下游企业承认接受虚开。

税务局

2.你单位账册凭证记载证明你单位无木柜板、发票包装盒及木方等商品生产能力,也无委托加工过木柜板、包装盒及木方等商品发票,更无购买木柜板、包装盒及木方等商品发票。


3.资金交易异常。存在部分资金回流。


4. 实际场地调查。在注册经查询营地址没盐城有办公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开出的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发票7份,虚开金额464444.68元,税额60377.81元,价税合计524822.49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深圳公总局安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谈国家话笔录;


2.你单位提供的账册凭证;


3.你单位注册地实地调查笔录;


4.金融系统提供的银行账户及其有关个人账户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增值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总局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税务、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发票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城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查询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国家税通字国家〔2010〕23号)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国家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增值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税务第015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涉税案件移送的范围城市和标准:(五)发票类案件。1.虚开增值税平台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的规定,决定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盐城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查询系统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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