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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社保和个税属于不同的公司缴纳;


1.劳务派清缴遣:例如中智、外服等等,社保个人所得税由派遣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由实际用工单汇算位缴纳,这种情况应届生落户、人才引进不予认可,居转户需要补充相关说明。


2.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如果2家公司都在上海,出具相关证明是可以的,如果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在外地,那么落户上海是不予认可的。


社保个税金合并额不匹配;


1.个税高、社保低,这种比较常见,社保按照最低基数缴纳,个税按照实际薪资缴纳合并。


2.社保高、税低,一般为申请人因某种原因刻意调高社保基汇算数,百分百被拒的。


同一个月份出现清缴多份工资薪金所得;


只有上海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发放的薪水才叫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单位发放的薪水为劳务所得。


按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一、二、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上海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税申报忽高忽低;


很多做销售的每个月的薪资差距很大,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出问题,但是长期个税很低,突然提高很多,为了次年的社保基数能跟着涨上来,这种情况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很有可能落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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