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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预包装食品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进口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标签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标签决定,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出修改。


 根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规定产品和仅销售预规定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预上地方人民政府食销售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包装案。”


《食安法》是我国食品生产经营基本食品法规


相比修订前,本次修订主要是确定了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不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改为销售备案制。


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在包装容器中的食品,特点就是包装内体积或质量固定。预包装食品相对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餐饮食品而言,食安风险较小,销售中不易出现二次污染,所以一直存在着取消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制度的呼声。


进口从19年开始市场局就在全国部分食品省市开展“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试点行动,今年尘埃落定,终于从法律层面确定了,这意味着食品经营流程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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