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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的区别与联系,科技有限公司与责任有限公司区别


内容摘要


关键词:工程索赔 违约责任 逾期索有限公司赔


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3条将索赔定义为“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即合同当事人非因己方原因遭受损失的,即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索赔,另一方当事人原因、第三方原因、甚至是不可抗力均可作为索赔事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不一致,对于发包人而言,只能在承包人违约时提出索赔。


违约责任: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系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在现行《合同法》第七章有专门的规定。


索赔作为合同术语出现在施工合同中,来源于长期工程建设实践,在探讨索赔的法律性质时,经常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相比较,索赔与违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联系的角度来看,违约行为往往是导致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但索赔和违约又是两个不同的概的念:


(一)是否科技基于合同约定


如上,即便合同中没有就索赔事件或索赔事件发生该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一方当事人只要因此造成损失即可向对方提出索赔,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第三方原因、不利物质条件或恶劣气候条件、甚至不可抗力均可作为索赔的原因。而违约责任的追究主要是因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如一方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即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产生损失也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工程索赔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工程索赔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使非过错方因非自身过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得到合理补偿。而违约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反合同现象的发生以及加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意识与责任,因此除补偿性外,违约责任还具有惩罚性,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一定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例如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即使并没有给相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没有超过违约金,违约方也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权利请求具有差异性


索赔权利人可以要求工期索赔及/或费用索赔。违约责任的权利请求则更为多样,根据《合同法》规定,不仅包括工期的顺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修复、补救措施、解除合同等其他合同约定的责任方式。


(四)请求程序不同


索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索赔,根据2013年、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索赔方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索赔费用和工期的权利。而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具有3年的诉讼时效。


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和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能否同时适用


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另一方则往往会主张索赔已经逾期,丧失了主张损失和顺延工期的权利。


关于当事人能否在逾期索赔后,选择适用违约条款主张违约责任,理论界联系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赔事件显然包括了一方当事人违约,如果双方合同对于索赔期限及逾期索赔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约定的,即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逾期索赔的,不能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实质系诉讼时效,因诉讼时效应当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即便在索赔期限内未提出索赔,仍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索赔权与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因此两者不可以混为一谈,如双方合同对索赔和违约责任都进行了约定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对此,我们倾向于支持第三种观点,原因在于:


第一,工程与索赔来源于长期工程建设实践,我国工程索赔及逾期索赔的概念均来源于FIDIC条款,但FIDIC条款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违约责任、索赔条款的设置上作出了不同的安排:首先,FIDIC条款并未有专章约定违约责任,而是分散各个具体的条款中;但我国2013年、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6条对于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违约的情形、责任、违约后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其次,关于索赔条款,FIDIC条款的规定方式是就违约等各种索赔情形与索赔条款之间进行相应的规定,通过该索赔情形条款中约定指向适用承包商或雇主索赔条款的方式,进行索赔情形与索赔条款之间的衔接;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通过条款衔接方式将违约条款与索赔条款进行衔接。可见,在FIDIC条款中,明确了违约责任属于索赔的情形,且约定了衔接的条款,但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索赔条款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相互独立的。从这一点来看,在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体系中,违约责任条款和索赔条款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事件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索赔的,则属于权利竞合,...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如上所述,主张索赔及追究违约责任存在实质性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因此,即便逾期索赔,当事人仍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1: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洪洞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491号】


对于湖南第四工程公司超过索赔期限提起索赔,是否还有权再主张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院认为:“洪洞县交通运输局上诉称湖南四公司未按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既约定了索赔程序,也约定了违约情形和对应责任,湖南四公司责任选择依照双方关于违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洪洞县交通运输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2: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孚美昌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鲁02民终5071号】


对于孚美昌公司逾期索赔是否导致其无权主张逾期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33.4条约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在索赔的事件发生在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但不能由此认定被上诉人诉求上诉人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亦应当在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起诉讼。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本案诉求已超过28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经索赔了相关费用的,则其主张违约责任时,对于已经索赔的费用不得另行主张。原因在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但违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


案例3: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84号】


关于泰斗公司是否应向一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但违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虽然《7月29日补充协议》约定,如一方违反该协议约定,需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客观上泰斗公司也的确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但一建公司主张的年利率18%的工程款利息以及部分索赔费用已得到支持,足以填补一建公司损失,一建公司再上诉请求支付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总区别结:


对于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是否因索赔逾期而丧失的问题,就同一事实提起索赔和主张违约属于权利竞合。对于权利竞合,权利人有权选择行使其中任一权利。若索赔方因逾期提出索赔而面临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可向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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