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税务辅导站」买发票“天衣无缝”?照样东窗事发

有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为了把大量的地下费用在账面上体现出来,通过朋友介绍,从一家酒店以支付5%手续费的形式购买了600万元的“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达到既可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冲抵利润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聪明”的会计主管为了做到“天衣无缝”,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链。

具体包括

1)会务费用审批单;

2)会务合同或者协议;

3)会务进程单;

4)出席人员签到单;

5)付款证明;

6)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费用的预算情况;

8)会务现场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9)其他资料。

即便是财务人员准备了充分的证据链来自圆其说,但是后来由于开票方酒店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的业务不匹配异常预警,小小的酒店竟然开出了巨额会议费,经核查属于严重虚开发票,已经开出的会务费发票列入失控,最终买票方该医疗器械公司也东窗事发,由于涉及增值税额较大,买卖发票的双方均已立案检查,这样的会计真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不做掩耳盗铃式会计需注意这几点

提醒1:不要认为买票行为只要准备了足够的证据链就可以躲开税务监控,金税三期下大数据已经彻底将企业的收入、支出、库存、往来、利润、纳税暴露无遗;

提醒2: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命的问题”,切不可盲目冒险,记住:玩票就是玩命!

提醒3: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提醒4:营改增后,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是压倒过票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提醒5: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提醒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提醒7: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提醒8:收入不入账、不报税的日子已经过去!税务央行强强联合,账外收入从此不再安全!企业及个人账户的流水信息,已经被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提醒9:不要以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得天衣无缝,心存侥幸,其实只是自欺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会在税负率、“三流”以及费用异常等方面露出马脚。

提醒10:任何企业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无异于以身试法,作茧自缚,甚至身陷囹圄。

提醒11: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地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理顺财会工作 谨记8个守则

(1)提高税法专业技能;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业务财务有效融合;

(4)合理安排业务模式;

(5)重塑公司组织架构;

(6)发票取得务必谨慎;

(7)依法纳税合规开票;

(8)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任性买发票抵扣增值税3.3万

被判有期徒刑16个月

2017年6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号驳回**吊索具厂负责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3日,**吊索具厂实际经营人李某在没有实际购买货物的情况下,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价税合计227287.7元,税额合计33024.71元。2015年10月12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宝鑫吊索具厂补缴税款32808.33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补缴税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

案例提示

1.买发票后又补缴了税款也没用,也会按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刑。

2.购买虚开的发票一样是犯罪,不要以为只有自己开才是犯罪。

3.自愿认罪、补缴税款只是说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但是犯罪事实不会消除,不要以为补了钱就了事。

4.不要当法盲,运气不好,从众心理、潜规则这些都会害了你。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税务报公众号立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