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证券开户要去银行嘛(现在证券开户需要去银行吗?)

证券账户出借处罚再进一步,借用人被罚10万,出借人被罚5万!投资者警示教育可重点跟进! | 案例2022年第28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04-01 00:00


收录于话题#案例分析172个



2022年3月9日,青海证监局发布年度1号、2号处罚决定,分别对出借账户双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账户借用人被罚10万,出借人被罚5万


账户借用人:张某某,男,1982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账户出借人:王某,男,1987年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经监管调查,“王某”账户开立于2015年5月6日,托管于Z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底至调查日,王某将该账户出借给张某某使用,张延峰借用该账户交易“ST胜尔”。


截止2021年12月31日,“王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胜尔”323万余股,成交金额近1080万元,累计卖出“ST胜尔”123万余股,成交金额近738万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张某某,账户交易由张某某进行决策。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使用的IP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监管部门认为:


一、账户借用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依法,对张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账户出借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依法,对王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此前已发生两期出借账户处罚案


处罚案一


2021年12月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2021年第13号、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李某、李某某违法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KC投资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等人的安排下,当事人李某和李某某分别将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该投资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李某某账户有1500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操作“李某某”账户交易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1497万元。


依规,监管部门对两名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李某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案二


2021年12月20日,山东证监局发布年度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郎某某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监管部门调查,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当事人郎某某将该账户出借给于某某使用,于某某借用该账户交易“兴民智通”,累计买入29.87万股,成交金额177.92万元,累计卖出29.87股,成交金额175.93万元;累计买入“恒通股份”31.49万股,成交金额494.71万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于某某,账户交易由于某某进行决策,账户交易盈亏由于某某承担。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郎某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新老证券法对出借账户规定不同,警示教育需跟进


对于证券账户的规定,新证券法强化了实名制要求,做了比较大的调整,看一下新旧条文的差异:


新条文: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旧条文:


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主要变化:一是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二是留了个口子,做了个例外性规定,即符合规定的可以,这方面的规定目前尚未看到。


违犯该条规定,对应的罚则是证券法第195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