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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从公司拿走350万买房,税务局:补税罚款105万

很多时候,一些刚创业的老板觉得公司赚钱了,赚的钱就等于自己的钱,随便拿个几百万也不影响,但是就是这个想法,导致了很多公司都没逃过税务稽查,惨遭处罚。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老板从公司拿钱到底行不行?

老板从公司拿走350万买房,税务局:补税罚款105万

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一家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2019年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中有个人股东2019年向该公司借款350多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至今未归还。这是因为这家公司的老板多年来创业,白手起家,生意红火,不断赚钱。作为成功的企业家,生活条件理所当然需要改善!于是想换一套豪华大房子,向该公司“借”了350万元买房,说是借,其实就是拿。

公司会计根据做帐要平分的原则,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350万]

[贷方:银行存款350万]

也可能

[借方:银行存款350万]

[贷方:股本-老板入股350万元]

上述两种做法都是:“借”走的钱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作为股东借款长期不归还。

因此税务局在税务检查时,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位老板转手多年未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务局一查,这张凭证,一看分录,二话不说,两个字:补税罚款!

最终把老板这笔借款350万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贴心地计算了滞纳金和罚款共计35万!总共105万就这样没了,你是老板,你心疼吗?作为这家公司的会计,恐怕也会受到责罚。

一些会计师可能会说,这里面有什么问题吗?我也是这么做账的!

虽然看起来没什么问题,但是在去年大刀阔斧的税务稽查大刀阔斧下,这样做是致命的!

这350万元借出去了,为什么还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时发布了一份文件(财税[2003]158号),其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末未归还或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老板拿公司的钱到底可不可以?

一般而言,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除非属于临时借款,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看到上面这些,可能有财务人员会想:“那我就直接按红利处理,交个税,这样最保险!肯定没事了!”

您这样的处理看似是最合适的方法,但是你的老板不会同意这么做。一般而言,可以随意在公司里取钱的老板大多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唯一股东,而且是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公司里还有其他股东,这不叫拿钱,这是违法的职务侵占)对于这种情况的公司,老板一定会想:“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但我拿走的钱要交税吗?别别别,那我可不会高兴。财务连这点小事都做不好,还要来干什么?你们被解雇了!

不要担心,小编教你应该怎么办?

首先,你需要知道为什么要把公司基本账户的钱转到老板的私人账户上?

如果是老板向公司借钱的话

借:其他应收款-公司的老板名字。

贷款:银行存款。

今后收到收据,证明其用途,可以是购买物资和其他允许支付的费用,可以抵消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营业费/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款:其他应收款项。

或者上司的偿还:

借款:银行存款/现金。

但是,借款时间超过1年的话,根据税法的规定,认为是上司个人的利益分配,有必要就这笔钱支付个人所得税。

这样说相信老板和财务都能明白了。公司赚的钱并不代表就是老板的钱了,老板就算要从公司账上拿钱也需要及时归还,财务也要按照正确的方法做账,及时纳税。否则一旦被税务局发现,就逃不了补税和罚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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