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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学习之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新收入准则)

你应该丢弃过往"经验",回归基础知识学习,保持放空心态,方能幸福前行!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重点执行要求如下:

1、执行时间:

  •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2、执行排他性: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3、母子公司执行界定:

  • 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执行特别要求: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总览

1、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新收入准则对企业影响的应关注点

1、只有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才需要按照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分时间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其他企业是否执行以及何时执行新收入准则并无强制性要求。

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执行新收入准则,届时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及其指南。

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1)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仍以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为准。

以上三点不仅给了必须要执行的企业过多时间,还对非必须执行企业做了“区别对待”,当然最终还是鼓励所有企业执行同一套标准。

2、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换出的资产类型为存货的,换出方要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换出资产为其他类型的,仍执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这个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3、新收入准则体系下,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建造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全部被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的行业是什么,收入取得的模式是什么,除其他会计准则有特殊规定外,统一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4、确认环节通篇援引「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重视。

一是,改变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时点:「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了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这是一个大原则,与原收入准则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标准不同。

二是,区分了合同所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的类型,即「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和「某一时点履行约义务」。

三是,履约义务的类型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点也不同,「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是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某一时点履行约义务」是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

从企业的行业类别看,销售商品取得收入当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约义务」,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当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 也就是说,工商企业(笔者认为也包括房地产企业)以其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以其提供劳务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至于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新收入准则以产出法」或「投入法」替代了原来的「完工百分比法」,具体计算方式还有待应用指南出台。

5、计量环节树立了以「交易价格」为核心的计量基础,界定了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主要影响因素。

6、列报环节,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对于企业拥有的无条件的向客户收取对价单独作为应收款项列示。

7、合同成本的处理。将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合同成本的概念,引入到新收入准则体系,界定了合同成本的概念,明确了合同成本资本化或费用化、摊销、减值、转回等处理原则。 新收入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资本化。

8、明确了八种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包括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总额法或者净额法的适用、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预收款、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等。

此部分内容是新收入准则变动最大的地方,也是亮点最多的地方,它不仅影响会计处理,还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业务流程再造,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学习,理解掌握。

结语

收入准则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目的和方法均与税法不同。除特定情况外,会计制度的修订不会影响纳税人的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等仍应按税收政策来确定。

对会计基础知识的学习永远不能停止,政策在变,企业情况在变,人的记忆力在下降,只有不断的学习基础知识,方能体现会计应有的价值,光靠经验,你一定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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