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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开了615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10000)



冯键(左)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原审案件被告人沟通


“父亲快70岁了,对案子一直放心不下。8年了,这次回去对他也能有个交代了……”10月27日,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主持了刘某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申诉人刘某的心结终于被解开。


8年前宁静生活被失窃案打破


2010年10月,刘某用打工积攒的6.2万元购入了一辆二手装载机,由其弟负责租赁,其父进行管理,这台装载机成为了一家人致富的希望。2013年1月,宁静的生活被装载机的失窃打破,承租人卿某打电话告诉刘某的弟弟,装载机丢了。随后在卿某的陪同下,刘某的弟弟到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原来是卿某将装载机盗走,然后经魏某介绍,将装载机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从事废铁经营的张某,卿某与魏某各分得2万元和1万元赃款。当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时,张某已经安排工人将装载机切割,拆下的车斗、轮胎等零部件被以6150元售出,其余零部件还堆放在废铁场。


2014年9月,彭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卿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罚金1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诉。成都市检察院复查认为,对卿某违法所得2万元应予追缴并退还刘某,遂提起抗诉。2018年6月,再审法院在维持原有判决的基础上,采纳了追缴退赔意见。


再审判决生效后,刘某收到了退赔款及张某自愿赔偿款共计3.6万余元。由于离自己主张的10万余元存在差距,刘某不服再审刑事判决,先后向四川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


听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该案是一起经各级检察院审查办理,申诉人仍然不服的信访积案。案值虽然不大,但是耗时8年之久,不仅牵扯当事人大量精力,也耗费了司法资源。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基础上,省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防止申诉案件程序空转。”冯键主持公开听证会,开场直入正题。


听证会上,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特约检察员组成的听证员团队悉心倾听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介绍。


“一是该装载机购买时标价12万元,由于部分损坏,成交价为6.2万元,购买后我们花费了8万多元进行维修。因此,该装载机价值应为第二份鉴定意见的10.2万元。二是认定第二份鉴定意见中出具的维修票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三是被告人张某拆解装载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给我们全家人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所以我请求再审重判。”申诉人刘某在现场提出了申诉请求及理由。


“第一份鉴定意见鉴定装载机价值3.7万元。在审判期间,因被害人对价格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装载机价值10.2万元。但第二次鉴定依据的维修票据并非发票,系刘某父亲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供,导致票据的真实性存疑。同时,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在审理中经过市场调查,认为第二次鉴定包含维修费这一间接损失,费用明显高于被害人购买价格,因此对第二次鉴定未予采信。”原案承办检察官曾伟作出说明。


“针对第三个问题,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割装载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成都市检察院再审案件承办人侯再平就法理作出阐释。


听证员、省人大代表罗毅向申诉人提出问题:“支付数万元的维修费用,除了收据,还有没有其他证据支撑,比如转账凭证等?”“当时都是现金交易,开的手写收据。”刘某回答。


省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来访接待处处长王小莉询问承办检察官:“第二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主体是如何确定的?法院不予采信是因为鉴定主体有瑕疵,还是其他原因?”成都市检察院申诉案件承办人叶永革回答道:“第二次鉴定是公安机关提供一份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由被害人、被告人同意选择。但该主体仅具有民事鉴定资质,不具有刑事涉案财物鉴定主体资格。法院未采纳还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公安机关及鉴定机构没有对维修费用的真伪进行核实,存在程序瑕疵;二是在2010年的购买合同中,卖方承诺在车辆交付后一定时间内,如果发动机、变速箱因自身故障产生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时,维修费由卖方承担。但刘某在第二次鉴定时提出维修费用8万元,远超3000元,却没要求卖方承担,这一点不合情理。”


……


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方都充分表达了观点。


事实清法理明心结打开


听证员、彭州市致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钟华提议:“这个案子还能重新鉴定吗?”“案发8年,维修费用无法核实,装载机零部件部分已毁损,经咨询鉴定机构,现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客观条件。”省检察院申诉案件承办人王笠荣说明。


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何彬发表意见:“案件的办理公开公平公正。申诉人是否考虑达成经济补偿、握手言和?”


随着听证会不断深入,各方兼听,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更加清晰完整地呈现。在主持人的提议下,5位听证员移步评审会议室进行独立评议。


最后,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评议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处理程序公开透明,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财物价值鉴定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改变原判决,原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同时,希望检察机关借鉴‘枫桥经验’,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原审被告人已经接受了刑事处罚,可给予被害人相应经济补偿。建议申诉人刘某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双方当事人应当平复心态,互谅互让。”


“我愿意承担责任,作出经济补偿。”原审被告人张某也表态。


“会后,检察机关将协助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省检察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评议意见,作出审查结果,送达申诉人。”冯键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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