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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购房契税税收优惠(2012年购买的住房享受契税优惠吗)


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联合出台《个人购买厦门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明确2011~2013年期间,个人购买厦门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汀溪镇、新圩镇、灌口镇、东孚镇)普通自住商品房的,对所缴交契税给予适当额度(购房款总额0.5%系数)财政补贴。


普通自住商品房参照我市公布的年度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即2011年度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且销售单价低于15840元/平方米(含)”,2012年度及2013年度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且销售总价低于180万元(含)”。


财政补贴金额,以所缴纳契税为限。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备案时间为准。申请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购房人可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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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申请财政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买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购房人身份证明、产权证明、银行卡(该银行卡户名须与购房人一致);


3.申请财政补贴对应的契税纳税凭证;


上述证明和银行卡均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必须是购房人。如有多名购房人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一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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