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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融资租赁增值税专票(融资租赁回租利息发票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公司的合并或分立需备案吗?


解答:


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属于企业重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公司的合并或分立,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则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则不用备案。




问题2:热水系统设备在税局开发票算不算工程项目?


解答:


1.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也要查看双方的合同,然后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判断。


2.在税务局代开发票通常为个人或没有专票自开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这类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货物与建筑服务的征收率都是一样的,因此是否区分意义不大。




问题3:绿化工程公司收购农民的草籽可以抵扣进项吗?


解答:


农民销售草籽是免增值税的。


农民获得草籽有两种途径:1.自产;2.外购。


目前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由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从流通领域购进的农副产品,如果流通环节是免增值税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恰恰,草籽属于“种子、种苗”,在批发与零售的流通环节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因此,绿化工程公司从农民购进的草籽,存在两种可能: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因为农民外购再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绿化工程公司如果直接就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就存在税务风险,因此建议:


1.取得农民自产自销的书面证明材料,比如由当地村委会或乡镇农业部门签章的证明;


2.分散采购,不要在一户农民处采购明显超出对方自产能力的数量。




问题4:融资租赁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解答:


融资租赁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融资租赁仅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回租,还是不动产回租,均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实质上更加接近于分期付款购进(销售),所以有形动产租赁的直租税率为13%,与货物销售税率是一样的,租金中包含的利息也不是按照“贷款服务”计算增值税。


目前,税法规定的是利息按照“贷款服务”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利息并不是按照“贷款服务”计算增值税,因此不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列。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产生的利息,由于是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的增值税,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样原因,如果因为货款支付超过约定期限而支付延误利息,由于属于价外费用,延误利息的增值税也不能按照“贷款服务”计算,而是根据货物税率计算,因此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综上所述,不要见着是“利息”,马上就以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5:个体工商户公账户的钱转入私人账户,需要交税吗?


解答:


个体工商户,不管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按季度都需要预缴“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分红”,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体工商户将公账户转让私人账户时,不需要额外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只依据“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取得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一样。




问题6:个人所得税不从单位交,可以自己交吗?


解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从单位取得所得的,单位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必须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如果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全员全额申报,则将会承担法律义务。当然,单位如果没有依法扣缴的话,个人也可以自行申报纳税。




问题7: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抵扣时间是什么时候?


解答:


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或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需要在纳税申报享受时,应向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本表可以是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提供的信息,在扣缴申报时填报;也可以是个人自行申报时填报。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减免享受的时间,并不是有人说的要等到每年12月份,而是在什么时候申报(包括扣缴享受后申报),就应该在什么时候填报该表。




问题8:社保个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由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是商业保险,实际缴纳的都是必须满足规定的才能缴纳。因此,税法在规定税前扣除时,并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因为超过标准的人家也是不收的,凡是实际缴纳的都是属于符合标准的,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对于社保,通常是单元缴纳一部分(大头)和个人缴纳一部分(小头),所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只能是个人实际承担部分,不包括单位承担部分。


但是,也有自由从业者是个人缴纳并全部承担的,则全部缴纳金额都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


还有可能存在,因为各种原因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而补缴的,都是在应实际缴纳月份(及年度)的个税税前扣除,不能要求对以前年度进行“追补”扣除。


因此,社保在个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就是个人实际缴纳或承担的金额,并无具体数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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