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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是多少(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


为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贵州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减免资源税,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决定》明确了我省资源税税目63个,其中能源矿产5个、黑色金属矿4个、有色金属矿20个、矿物类21个、岩石类11个、宝玉石类1个、水气矿产1个;明确了计征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煤、磷、铝土矿、金、锰、重晶石、方解石、萤石、石膏等59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4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明确了我省资源税减征和免征优惠政策,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分别规定免征、减征。


为引导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决定》遵循“法定原则、法定授权原则、稳妥审慎原则和国家战略原则四个原则:税目税率的确定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规定,对天然气、页岩气、钼、中重稀土4个税目实行《资源税法》规定的固定税率;对已经开采的32种矿产资源,基本延续我省现行税率,与《资源税法》税制平移精神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在幅度税率范围内适当调整地热、石灰岩、矿泉水适用税率;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尚未开采的27种矿产资源,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参照周边省市做法按照《资源税法》幅度税率的折中税率下浮一定比例确定适用税率。对我省资源税税目外新发现的资源,开采生产销售原矿或选矿时明确暂按《资源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者法定最低税率执行;对战略性矿产资源轻稀土采用幅度税率的最高税率,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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