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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概述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内容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案例/解析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税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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