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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员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全体社员同意方可退社)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原告李某和李某保、李石某、曾文某等人协商同意创办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养殖范围为养繁殖水蛇、眼镜蛇、大王蛇等家畜。2016年11月30日,被告名称经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原告根据其与其他社员的约定,以自有的车、冰柜、技术等财产折价8万元,以及现金、工资共计出资16万元。合作社由社员李石某负责财务,月工资2000元,原告被聘为技术员,月工资4000元。2017年5月2日,原告在养殖场进行喂蛇时不慎被毒蛇咬伤,协商赔偿未果。无奈,原告提出退社及清算等事项。被告和其他社员李某保、李石某等百般刁难,提出无理要求,使得原告退社清算无法完成。原告诉请确认退伙并退还出资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著作权归原作者)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认为:处理专业合作社合伙事宜,需要从三个方面的进行分析。



三、关于合伙清算及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问题。一般退伙人要求退还投资款,因投资款系用于合作社的经营,且一般合作社章程中约定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且须根据合作社的经营盈亏,进行返还或扣除。如主张退还投资款,应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清算后,才能确定如何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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