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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 22号文件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适用范围)

本月,历经5个月的征求意见,千呼万盼的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终于出台了,近8000字的规定,重新定义和规范了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从整体来看,规定的是非常详细的,但同时也是繁琐的,不仅与原会计处理原则有了很大的改变,与增值税申报表也没有完美的结合,需要财务人员很大的精力来管理增值税。


由于文件内容较多,因此此解读分成三个部分发布。


第一部分:解读“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第二部分:解读“二、账务处理的第(一)和第(二)”


第三部分:解读剩余部分


【第一部分解读】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解读】:共10个二级明细,改变了应交税费这个科目二级明细设置的基本原则,原准则体系下,应交税费二级明细为各个税种,比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用来核算企业应纳各种税的具体税金。而本文,与税种并列了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应与增值税相关的二级明细,所以,企业在设置时要注意,这些二级明细不影响“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的,不要与下面的三级明细相混淆,不能将二级明细设置成三级明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解读】:共10个三级明细,有一些是原来就有的,比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有一些是新更名的,比如“销项税额抵减”就是代替财会2012-13号内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注意,这些是隶属“应交增值税”下的三级明细科目,不要与第(一)条的二级明细混淆,这些三级明细都会影响到“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的。)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解读】:基本功能没变。提醒的是,这个进项税额的金额要保证与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二的当期认证并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一致性,如果取得了专票没有认证、认证没有通过或不允许当期抵扣的,是不计入这个明细内的,比如不动产分期抵扣的专票,认证当期可抵扣的60%计入此明细,延期抵扣的要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内,因此,不能简单地按查询或认证发票明细汇总表的合计数确定,代扣代缴已缴可抵扣的税金也要计入此明细。)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解读】:差额纳税和房地产抵减土地成本用的。它的作用相当于“进项税额”,但是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需要认证后转出,不能重复抵扣或抵减的。)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解读】:这个明细是核算当月计算的增值税当月缴纳的,实际发生很少,比如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什么业务需要提前将当月的增值税缴纳的,或者出售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机动车发票而在代开时缴纳增值税的,或者是按日为纳期预缴的税款等,基本都不是企业的日常业务,不管它了。)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解读】:一定算好了再转,因为明细非常多,无法单纯从哪个科目余额去判断当月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基本原则是:计算好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的金额从此明细内转出,多交的不包括指按规定预缴的,是指企业各种原因产生的实际多缴的,其中“转交未交增值税”明细核算的是企业当月应交未交的。)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解读】:第一次营改增时增加的,用来核算减免的增值税,包括直接减免的,也包括抵减增值税额的,比如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也包括免税的农产品,企业一定要分清这个与差额纳税的区别,直接减免是指按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减免,不是对收入税基的减免。)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解读】:只适用于“免抵退”的出口业务,“免抵”和“免”的出口业务是不用这个明细的.)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解读】:基本功能没变,核算是纳税人产生的当期除金融商品转让以外的所有销项税额。需注意的是,差额纳税(不包括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确认收入做价税分离时,此明细核算的销项是当期全部的销项,是不能减去可抵减部分的,可抵减差额部分影响的销项是计入“销项税额抵减”的,千万不要少提销项。企业账载当月增加的销项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1栏销项税额的金额并不一定相等,比如存在差额纳税、金融商品转让等)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解读】:经过计算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不一定有进出口权的)计算出当期实际应退回的增值税额,如果都抵完了或只免不退的是不用此明细的。)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解读】:记住前提,一定是先计入了进项之后才存在进项税转出,包括出口退税不得抵减或退税的部分。)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解读】:纳税人一定要注意与三级明细“已交税金”的区别,三级明细“已交税金”是指当月交当月的,二级明细“未交增值税”是指当月缴上月的。比如月度申报的企业,当月税金都是下月缴纳,此时,在当月月末计算当月应交的增值税额后,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明细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下,下月纳期缴纳后,再从此二级明细转销。从这个缴税的明细设置是可以充分体现本文的杂乱,每个业务区分的过于详细,账务处理过程节点过多,从账务核算来说,体现过程是应该的,但事无巨细就不好了,增加了大量没必要的工作。)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解读】:这要与预缴表相对应的,纳税人要注意的是,提前开发票提前缴税不属于预缴,是不用此明细的,那是按正常计提销项税额处理的。)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解读】:必须是已经认证或查询通过的专票,税法规定不允许当期抵扣的在此明细下,如果企业已认证允许当期抵扣但自己忘记抵扣的是不能计入此明细的。)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解读】:如果企业当月取得的专用发票,不想当月抵扣所以当月没有去认证的可以通过这个明细核算,或者海关缴款书产生的时间差。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的暂估入库是不能此明细的,这个明细一定在进项税额明确并取得法定可抵扣的凭据的,原来没有此明细时,很多企业要么先不做账,等抵扣当月再做,或者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内,现在可以通过这个明细核算。这个在增值税申报表并不需要填报)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解读】:这种情况并不多。比如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贷款合同属于此类业务,按会计准则,每年应计算利息收入,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到期付息日,那每年计算利息收入时,价税分离出的销项税额在此明细内核算。在此可以看出,合同收款方式是多么重要。)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解读】:这是刚出生死亡的二级明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5号公告已经允许企业一次性转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抵扣了。当然,如果今年12月纳期企业没有抵扣,可以将从此部分进项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到此明细,明年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系统可以抵扣了再转入进项税额内。如果不想麻烦就忽略它吧。)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解读】:这个二级明细不是指小规模的简易计税的,是专门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征业务单独设置的,不要混了。这个是只有二级明细没有三级明细的,这个文件在此写的过于简单了,会让人产生误解,因为简易计税也有差额纳税,也有预缴税金的业务,从文件来看,所有简易计税(除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应该都在这一个明细下核算,所以,也建议企业按需要自设相应的明细。如果企业简易计税项目较多的,也同时建议按项目来设三级明细或通过辅助账务管理,尤其是房地产和建筑业。)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解读】:这是为金融商品转让单设了一个二级明细,这是与“应交增值税”并列的,企业发生的金融产品转让需缴纳增值税时,将销项税额价税分离后计入该明细内,不是计入“销项税额”内,但贷款利息应纳的增值税不在此明细内核算。这个明细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通用的。如何按此原则设置明细的话,以后会不会还要有新的明细科目呢?会计核算可不是明细科目越多越好。)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解读】:这个科目类似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职工福利的过渡科目,发生境外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税收缴款书记载的税额一方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计入此明细,银行扣缴后再结转此明细,具体可参见后面的会计分录。这个也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通用的明细。)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内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有3个:“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当然,其他税种的二级明细一样还应设置的。)


本解读举例以常见业务为主,企业特殊业务还需财务人员分析处理,时间匆忙,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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