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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制对税务筹划(现行税制下税务筹划的风险规避研究)



随后,薇娅丈夫发表致歉信,致歉信中表示:我深知我们在税务上并不专业,因此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帮我们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在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到岗后,发现税务统筹有极大风险,于是自2020年11月至今,我们终止了所谓的税务规划统筹,按照45%个人所得税率全额缴纳薇娅相关税款,并主动补缴在此之前的不合规的相关税款…”,从薇娅丈夫道歉信可以看出薇娅团队专门聘请了专业机构进行了税收筹划,也想合规,但没成想合规的筹划反而不合规,也许吧。



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无法揣测,但从薇娅逃税案以及之前的范冰冰、郑爽等逃税案也给纳税义务人敲响了警钟,少缴税款真的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吗?平常所谓“行之有效”的潜规则真的还能大行其道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纳税义务人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如何踩着法律的红线少缴税款,而恰恰是税务合规,有人说税务合规不就是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吗?简单来说可以这么理解,但实际情形是很多纳税人不知道税法的规定导致要么多缴税款,要么少缴税款,多交的税款那可是白白贡献给国家的钱,而少缴税款,一旦被查,轻则补缴税款、滞纳金,重则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除此之外,为什么要税务合规?本文简要分析如下:


一、税务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意见》主要目标为“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 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 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有着现实的基础,那就是税收监管系统最新版本:金税四期。金税四期的上线,将对各纳税主体的涉税情况进行更全面的监控,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将更加通畅,同时标志着“以数治税”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薇娅逃税案中,税务部门的通报中明确提到“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即是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的典型例证。在国家“以数治税”面前,每一个纳税人都是透明人,相当于在监控下面纳税人的行为被拍得清清楚楚,一旦纳税人被怀疑有税收违法行为,调出监控一看便知,纳税人自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无人知晓,其实是掩耳盗铃而已。





二、税务风险的滞后性


税务风险具有滞后性,因为税务风险一般在当期不会被发现,而是在以后的N年内因为税务稽查而爆发,引起税务稽查的原因有多种,如税务、市场监管部门、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公安、检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发现线索也会向税务稽查部门移交、他人举报、被抽查,对于偷税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对于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薇娅逃税案中,税务机关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高达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以上罚款将近5个亿,这还是针对主动补缴5个多亿税款处了几乎最低倍数的罚款,否则罚款会更多,可以说补缴税款的痛苦指数堪比割肉了,加上罚款和滞纳金,肯定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三、税收筹划面临反避税条款规制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努力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方式,是税务机关唯一接受的可能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途径。然而,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的行为有可能被识别为滥用权利的避税安排,对其进行判断的关键之处是私法上的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来源:明德经济法公众号,作者叶珊)从而面临反避税条款的规制。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确立了“一般反避税条款”,该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而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生效)在第八条首次规定了反避税条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第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上述法律规定赋予税务机关有力的法律依据,而“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却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从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面临被税务机关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被否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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