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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后期间允许抵扣)

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部39号公告)的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执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分两年)抵扣的老政策,允许不动产进项税额实行一次性抵扣。



财部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2019年4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额直接适用一次性抵扣,不再允许也不再要求纳税人分期抵扣。


但是,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注意这里用红字表述的部分,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你是在新政策文件发布后,但是在正式施行前取得不动产专票,其进项税额仍然需要分两期来抵扣,3月份抵扣其中的60%,其余的40%你可以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选择某个月份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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