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析】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无法提供劳动,其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用人单位此时因经营困难,很可能出现欠付劳动报酬、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等问题,从而引发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在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何保障呢?
对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的,劳动者的工资是分阶段发放的:
1. 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段时间内,即使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
南方工报责编:孙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