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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是否提折旧(保障性住房不需要按月计提折旧)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不同,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设置“保障性住房”资产科目,核算这部分住房的价值。


取得保障性住房

大致上分为三类自建、购入和无偿调入。取得保障性住房时,按成本入账。


如果是自建形成的保障性住房,财务会计在交付使用的时候,借记“保障性住房”,贷记“在建工程”。


如果是外购的保障性住房,财务会计借记“保障性住房”,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行政/事业支出”,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等”。


如果是无偿调入的,那么财务会计借记“保障性住房”,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的相关费用),中间的差额计入“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出租保障性住房

租赁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时,可能会产生租赁收入。


这部分租赁取得的收入,单位不能未经批准纳为收入,需要上缴同级财政


因此,收到租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款”;预算会计不做账。


计提折旧

既然是达到预定用途的资产,保障性住房需要和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


财务会计按照折旧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处置保障性住房

处置大多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售,一种是无偿调出


如果是出售,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贷记“保障性住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减去为出售所支付的费用),贷记“应缴财政款”。预算会计不做账。


如果是无偿调出,财务会计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贷记“保障性住房”;同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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