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阴阳合同,即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了逃避高额税款,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通常一份为低价(避税用)一份正常约定价格。该协议及交易方式的操作,实质均为双方的串通。在实践中,往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出现争议时,大多数拟采其情况向法院提出买卖合同的解除,返还房屋或购房款。
一、以避税为目的“阴阳合同”,通常不能否认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所以,从解答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于合同效力的基本判断,即“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故,仅以阴阳合同之签订行为为由,无法否认整个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阴阳合同中以避税为目的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的观点也和《合同法》的理念相一致,《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故,阴阳合同中的避税价格条款,可以判断为无效。但是该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有效且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所以,出现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因阴阳合同逃税就确认阴合同无效,导致在实际房屋买卖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是签阴阳房屋买卖合同仍然存在风险的,且以避税为目的民事行为本事并不值得提倡。
安梅婷律师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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