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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近期,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联合中山市公安经侦支队,成功破获一起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法院审判分别判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10年。


疑点呈现突击检查初见端倪


根据日常监控线索,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现一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逃走的商贸企业,随即联合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专案组,重点开展专项核查。经联合突击检查,发现中山市旅华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虚假资料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且涉案企业已全部逃走,现场仅调取到海关专用缴款书等少量证据材料,给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带来极大困难。


困难重重检查人员迎难而上


经进一步摸查,发现该系列案件为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作案,且幕后均属同一人控制,犯罪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短时间内注册多个公司,利用一些会计中介使用假身份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及认定一般纳税人,由这些会计中介充当“马前卒”,一有风吹草动犯罪分子就直接逃走,作案手法隐蔽,加大了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面对涉案企业全部逃走、证据缺乏,涉案发票量大的困难局面,专案组迎难而上,前后奔赴多地取证并向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发函300多份。经过夜以继日的工作,专案组最终掌握了涉案企业利用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并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


真相大白犯罪分子自食恶果


在税、警双方通力合作下,查实犯罪嫌疑人刘某丰自2013年8月起,使用他人身份证在中山市坦洲镇设立了中山市旅华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还指使詹某晓冒名“李玲”使用其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在坦洲镇设立了中山市智展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利用上述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将领用的税控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幕后指使人(另案处理)使用。2014年2月至5月间,犯罪嫌疑人詹某晓在上述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1份,并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金额2758.88万元,税款469.01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丰在上述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2份,金额6156.85万元,税款1046.66万元。


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刘某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詹某晓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专家点评


恶意使用虚假资料注册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这一类犯罪活动是当前对国家增值税制度危害最大的犯罪活动之一。


这一类犯罪的特点:一是使用虚假的资料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一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分子躲在幕后;二是“虚进虚出”,一方面通过虚假的海关缴款书、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大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一有风吹草动,主要的犯罪分子就闻风而逃。


防范这类犯罪,要打防兼治,在打击虚开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要加强“买方市场”治理,消除一些本来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的侥幸心理,杜绝这类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冒险从不法分子手中购进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行为。


这里提醒广大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不法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很大风险。因为这些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没有长期做下去的打算,取得开票资格后大肆虚开并收取开票费,然后很快逃走,虚开行为也很快就会暴露。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受票方是一家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严重的法律后果很快就会降临。受票方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偷税处罚外,还需要依法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


这里也提醒一些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受聘为这些犯罪分子工作,主动或被动为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纳税申报等事务,从事的是高风险、违法的事。如果明知或应知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参与,财务工作人员同样需要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


阳江税、警侦破水泥生产销售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处了一宗水泥生产销售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的涉税违法案件,查实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潭公司”)接受虚开发票246份,发票价税合计2772万元,税额286万元,直接责任人林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异常被锁定税、警联查露破绽


阳江市国税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通过比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数据,发现春潭公司存在税负率长时间偏低、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情况。由于春潭公司有接受虚开发票的重大嫌疑,阳江市国税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对春潭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办案人员通过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两套不同的账簿,会计核算复杂,账册凭证资料较多。办案人员对这两套账簿凭证逐张进行了详细认真的比对,发现在“原材料”科目里面写有“结冲本月虚开煤票”的字样,办案人员以此为突破口,顺藤摸瓜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拒不配合仍徒劳虚开事实被查清


尽管办案人员找到了一丝突破口,但在证据面前,春潭公司直接负责人林某依然拒不交代,询问时避重就轻。同时,资金往来账目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也阻碍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能尽快取得突破,办案人员调整工作思路,一方面通过加强对财会人员解释政策、阐明利弊,另一方面详细对比两套账特别是资金往来账,找出资金往来的异常情况,最终掌握了该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


难逃刑责付出惨重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等规定,春潭公司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春潭公司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直接负责人林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专家点评


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发票或者取得超过真实业务金额的发票,人为增加增值税抵扣金额,少缴税款;二是发生了真实业务,但因各种原因没有从真实业务关系的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而向其他方取得发票用于抵扣;三是有真实的业务,但明知或应知对方提供的发票是请人代开的票、买来的票、“套票”等虚开发票,仍然接受并用于抵扣税款;四是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上当受骗,在确不知情的前提下接受了对方提供的虚开发票。


前三类情况,受票方都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第四类情况,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需要补税但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案受票方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追究了严厉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追究范围,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为他人虚开”是指开票方对外虚开;“为自己虚开”是指虚构业务自开自抵,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自己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明知或应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这样的发票;“介绍他人虚开”是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牵线搭桥或提供其他帮助,参与虚开。本案犯罪分子故意从其他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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