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还是附加费(发票扣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发票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教育费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附加税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扣税费税税额(地方以下简称两税还是税额)为计附加费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发票是指纳税附加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地方政策规定计算的应还是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教育费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扣税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附加费,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