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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什么意思)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01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5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4期)》(2021年第241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塘厦钱盛饮用水厂、东莞市清溪雨荷纯水厂、东莞市东泉饮用山泉水厂、东莞市山粤山饮水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塘厦钱盛饮用水厂生产的家东莞市兴源饮用纯净水、家家乐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塘厦钱盛饮用水厂生产的家兴源饮用纯净水(商标:食品生产/,规格型号:是什么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21)、家家乐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21)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许可证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东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2.处罚款85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4.禁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110905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企业员工在对桶的消毒过程中冲洗不均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员工重新培训。


二、标称东莞市清溪雨荷纯水厂生产的绿之源饮用纯净水、好心情饮用纯净水、雨荷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清溪雨荷纯水厂生产的绿之源饮用纯净水(商标:/,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1-07-19)、好心情饮用纯净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19)、雨荷饮用纯净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19)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条款规定,鉴于该企业被抽检的三个牌子产品是同日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且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办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4.6元;2.处罚款600是什么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110802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水桶老化,使用次数较多且脏;对桶的清洗、消毒环节力度不够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重新整理回收桶,淘汰老化、难以清洗的桶;二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空桶清洗和消毒;三是加强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培训。


三、标称东莞市东泉饮用山泉水厂生产的銀瓶嘴山泉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东泉饮用山泉水厂生产的銀瓶嘴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图案”+銀瓶嘴山泉,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21-07-21)产食品生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意思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1015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洗瓶工人安全意识不高,回收瓶清洗不干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清洗泉水池、粗滤罐、原水罐;二是更换滤芯;三是清洗瓶盖输送设备;四是加强对操作员工培训。


四、标称东莞市山粤山饮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山粤山饮用纯净水、九粤山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办理山粤山饮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山粤山饮用纯净水(商标:/,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1-07-21)、九粤山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21)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2.5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1025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桶清洗不干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大消毒水清洗泵流量和压力;二是消毒水清洗泵人工加药改为自动加药。


五、标称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富山泉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富山泉饮用纯净水(商标:金富山泉+“图形”,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7-16)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进行产品留样)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8元;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1008H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意思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个别水桶在冲洗的过程中不干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许可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定期对企业设备进行检修。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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