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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某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三月销售)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详见第十一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180 天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 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 请稽核比对。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 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 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 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 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形成留抵税额,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1.原抵扣进项税额直接转出


【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材料改变用途,用于免税 项目,原材料账面成本 10 000 元。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2.还原进项税额计算转出


【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 年 6 月末盘点时发现因管理 不善,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原木被盗 100 立方米。该原木购自林场,损失金额 10.7 万元(其中 运输费 2 万元)。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10.7-2)÷(1-13%)×13%+2×11%=1.52(万元)

【答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10 000×17%=1 700(元)。

3.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2016 年 5 月 1 日前)

【例题 单选题】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免税货物甲(以下简称货物甲)和应 税货物乙(以下简称货物乙),2016 年 2 月购入生产货物甲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 款 20 000 元,增值税 3 400 元;购入生产货物乙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30 000
元,增值税 5 100 元;购入生产货物甲和货物乙共同使用的包装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
款 28 000 元,增值税 4 760 元,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货物甲和货物乙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本月对外销售
货物共取得不含税收入 240 000 元,其中销售货物乙取得不含税收入 180 000 元。则该生产企业本月应缴 纳增值税( )元。
A.24 310
B.18 530
C.21 930
D.27 540
【答案】C
【解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 100 4 760×180 000/240 000=8 670(元),该生产企业本月应纳
的增值税=180 000×17%-8 670=21 930(元)。



4.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当期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应税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因购货退回或折让、应税服务中止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退回或折让、中止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 即: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


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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