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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可责令)


近年来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高发,国家对涉及野生动物犯罪打击力度也逐渐加大,尤其是2021年9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更是将打击珍贵动物及制品走私推向新高。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成为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之后的高发罪名。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以行为人实际走私的对象确定罪名。只走私珍贵动物的,定走私珍贵动物罪,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对象中两者都有的,则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数罪并罚。


如(2020)桂06刑初21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9月起走私1832只猴子入境,经鉴定,所走私猴子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猕猴属食蟹猕猴,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物种;于2019年走私象牙制品81根入境,经称量净重349.59千克。经鉴定及计核,该批象牙制品均为现生亚洲象或非洲象的象牙,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保护价值共计1455.72万元人民币。食蟹猕猴属于珍贵动物,而象牙制品属于珍贵动物制品,任一节事实均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以情节特别严重进行量刑。


又如,(2017)云0581刑初537号案件中,被告人逃避边防检查,从缅甸将活体穿山甲6只、猴头颅3个走私至我国境内。经鉴定,涉案活体穿山甲6只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穿山甲(所有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猴头头颅3个为灵长目长臂猿科白眉长臂猿属白眉长臂猿,长臂猿(所有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法院认定被告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


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如(2020)鲁02刑初12号、(2019)琼刑终17号案件中,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参与走私的公司人员被判处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主观方面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目的与动机没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也可以是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在实践中,走私的珍贵动物主要有穿山甲、鸟类、猴子、龟类、蟒、欧洲鳗鲡鱼苗、蜥蜴、鳄鱼、红珊瑚等,珍贵动物制品主要有穿山甲鳞片、象牙及制品、犀牛角、蟒蛇皮、鳄鱼皮、鲸牙、大壁虎干制品、砗磲制品、珊瑚制品等。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常见走私方式主要有:旅检渠道藏匿走私,即将标的物藏匿于行李或邮包中走私的情形占绝大多数,但案件一般都不太大;其次为货运渠道的绕关走私,即通过非设关地将标的物走私入境,多为大要案;另外,也存在一些采取伪报、瞒报、间接走私等走私方式。


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将承担的责任

这恐怕是很多人实施走私该类物品之前未考虑过的事情,也是案发后迫切想知道的事情。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根据情节轻重,分为5年以下、5年-10年、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3个幅度的法定刑,具体为:



由上图可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追诉标准和量刑档次以价值为基础,而走私珍贵动物罪则主要以数量为基础。


2.民事责任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具体的受害者,在以往的处理中并不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推动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进度,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既是犯罪行为,也是民事侵权行为。


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也开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并可以要求行为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如(2020)桂14刑初48号,法院判决各被告人连带赔偿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157万余元。


3.行政责任


在行为人的走私行为轻微,或者显著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对行为人予以其他处理,那么海关还可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走私物品会被没收,还可以对行为人并处罚款。


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在海关缉私局从事缉私警察工作9年后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案件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主做走私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出入境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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