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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脱手物吗(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刑事涉案财物)

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时,只要第三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该财产可以终局地为该第三人所有。而出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出资人用非自有财产出资,也属于无权处分,那么在公司等第三人构成善意的情形下,其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解释(三)》以下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出资行为的效力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这种做法既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又能同时兼顾公司、公司债权人与犯罪行为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处罚时,法院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上述股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不仅如此,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特别法律效果


与动产不同的是,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原因在于,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如抵押权)则不受影响,仍然存在于登记簿中。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


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第三人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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