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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境保护税法税额(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环保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根据环保税法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测算拟定了我省环保税有关税目的具体适用税额,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9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我省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目前,贵州省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我省拟定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原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上提高一倍。


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实施方案,完成了第一阶段征管数据交换工作,为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正在开发完善征管系统,确保环保税如期顺利实施。


2017年贵州省预计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约413亿元


10月19日,记者从贵州省减税降费和清理立税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贵州省预计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约413亿元,减轻收费、基金负担约24亿元。


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我省先后将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13%的税率,四档税率兼并至三档,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产品、自来水等货物,税率降为11%。实施营改增试点4年来,全省财税部门打通了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实现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据统计,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我省实施营改增试点共减税约133亿元,惠及37.5万户纳税人。


2017年,全省财税部门重点落实以下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二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再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25%的比例。


三是将贵阳市实施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推广到全省范围实施。


四是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五是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上浮优惠政策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全年预计减税413亿元(含营改增减税63亿元),其中,全省国税系统预计减免退税308亿元,地税系统预计减免税收约105亿元。


2013年以来,我省积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112项减少到7项,降幅达93.75%;政府性基金从20项减少到16项,降幅20%;为社会和企业减负23亿元以上。2017年,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清理优惠政策,预计能为我省社会和企业减负约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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