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出票人签发,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到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分类
支票:转账、现金、普通
汇票:商业(银行承兑、商业承兑)、银行
本票:银行本票
对比 支票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本票
出票人 企业/个人 企业 银行 银行
付款人 委托开户行 ...... 银行。 银行
付款期 见票即付远期票据。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票据特征
- 完全有价证券
- 设权
- 提示
- 交付
- 撤回
- 文义证券
- 无因
- 金钱债券
- 要式
- 流通
票据功能
汇兑、支付、结算(债务抵消)、信用、融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票据当时人
基本当事人: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存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票据作成并交付后。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如汇票付款人在承兑后变成承兑人;票据被背书人背书票据后变成背书人
票据的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权利
行使人:(首次)追索权:票据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
再追索权: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义务人:前手
票据权利取得
一般情况: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银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但所享有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而恶意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票据的权利时效
后手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 商业汇票:票据到期日起2年
- 银行汇票、本票:出票日起2年
- 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
后手对非出票人
- 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日起6个月
- 再追索权:清偿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提示:票据权利在上述时效内不行驶,就消灭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失票救济
三种方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可挂失止付种类:
-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 支票
-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止付期: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
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是临时措施
公示催告:到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通知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暂停付款
确认不确定利害关系第三人
(全国性报刊)立案3日内公告
公示催告期60日,涉外90日
公示催告期内,一切票据行为无效
普通诉讼:丧失票据人为原告,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与上述票据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程序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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