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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公司先开票后付款承诺书(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


现在的经济活动中,不少买方出于财务做账的考虑,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先开票,然后买方再付款。那么在司法判例中,如果未开票可以要求卖方付款吗?


一、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付款


1、裁判观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同时,也明确约定了结清款项的日期。即使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如果卖方的开票金额超过买方的实际付款金额,卖方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要求买方付款。


法院认为:双方在2013年《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重钢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商检报告原件后办理结算,但同时也约定江船装船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余款,即对最后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既便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在通汇公司已开具发票的货款中有39945513.75元重钢公司也未按约定付款,通汇公司基于不安抗辩也享有付款请求权。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裁判观点: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即卖方仍可要求卖方承担付款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安徽天康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提供货物,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临邑金宇公司要求,实际供货价值4701631.05元,但是临沂金宇公司作为付款方迟迟没有付完全款并拖欠至今,其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


案号:(2013)民申字第5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3、裁判观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买方拒付货款,并且拒不提供开票信息,故意让付款条件不成就,可以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法院认为:从本案证据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约定了先开发票后支付货款,这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条件成就付款,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有理由不付款。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货后,应向被上诉人开具发票系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系从合同义务。违反从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履行,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并没有主张该项权利。当然,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开具发票的必要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识别码、帐号、地址等),系上诉人开具发票的前提。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付款时,其避而不见,存在拒不提供开具税务发票的所需的相关信息,故意让付款条件不能成就,而且被上诉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其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已放弃了抗辩权。本院认为应视为被上诉人付款条件已成就。


案号:(2016)浙07民终4500号


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4、裁判观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买方拒付货款,并且拒不提供开票信息,故意让付款条件不成就,可以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法院认为:中建公司与银一百公司采购合同虽约定先开具发票再付款,但实际履行中中建公司都是先支付货款,现中建公司以未开具发票拒付剩余货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粤民终67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5、裁判观点:即使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确认先开票后付款,开票义务属从合同义务,与买方的主合同付款义务不具有对价性,卖方是否先开具发票不影响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卖方未开票也有权要求买方付款。


法院认为:关于在美扬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博西公司应否支付服务费的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的交易惯例,博西公司在收到美扬公司开具的发票45天内支付费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即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在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行为的抗辩,此抗辩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双方互负债务,“互负债务”系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即双方的义务须具有对价性。本案中,具有对价性的主合同义务为美扬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博西公司支付费用。而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美扬公司的从合同义务,虽根据双方交易惯例,美扬公司开具发票后博西公司再付款,但因该义务属从合同义务,与博西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价性。且美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税法规定的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否先开具发票不影响博西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且美扬公司已就广告服务履行完毕,博西公司应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博西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服务费,


案号:(2017)苏0106民初1045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6、裁判观点:买方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从而拒不付款,卖方基于不安抗辩权可以先不履行开票义务


法院认为:第二,案涉合同虽约定奥柏斯公司在收取货款前有向顺利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但该义务正常履行的前提在于顺利公司同意付款。在顺利公司坚持以工程未验收、未结算而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若坚持奥柏斯公司必须先开具发票,后才能请款,于实际履行也毫无意义。因此,奥柏斯公司以不能确定收款时间为由,推迟发票开具义务的履行,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奥柏斯公司应在顺利公司支付货款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义务。


案号:(2018)粤01民终1726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卖方无权要求买方付款


1、裁判观点:约定条款有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卖方未开票无权要求买方付款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在2013年12月26日水渣购销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宣银公司向淮扬公司开具发票不仅仅是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同时也系双方明确约定的付款条件。宣银公司称实际未按此约定进行履行,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对此约定明确进行变更,故该约定仍对双方有约束力,淮扬公司有权要求宣银公司按约开票后进行结算。


案号:(2015)苏商终字第0053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裁判观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如果卖方未开票,则买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卖方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庭审中,艾士维商行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向亚厦西南分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货款的正式发票,根据合同的约定,亚厦西南分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艾士维商行主张亚厦西南分公司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亚厦西南分公司有权拒付。


案号:(2017)渝01民终409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裁判观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应当从其约定。


法院认为:虽然百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基于交付货物后产生的从给付义务,与乾钟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具有对价性,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百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乾钟公司付清剩余货款的前提条件,应从其约定。故在百信公司未开票时,乾钟公司有权不支付货款。


案号:(2016)苏06民终4137号


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来看,有的法院会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主张卖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支持卖方不予支付货款。有的法院会从双方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权、合同义务的对价性、合同目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等角度认定卖方应当支付买方货款。


从买受人的角度考虑,将先开票后付款的条件写入合同,并且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以防给出卖人找出交易习惯改变合同约定的抗辩理由。


从出卖人的角度考虑,保留好双方开票与付款的相关证据,开票后及时将相应的发票交付给买受人,并留下相关证据,防止买受人主张未收到相应发票从而拒付货款。同时,将发票送给买受人后应当及时催促支付货款。


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相关资料。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交易习惯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通过对买卖双方长期多次交易的分析归纳得出的交易惯例也可以视为对约定的变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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