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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小论文(企业如何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在该案例中,假设均按年周转2次、以成本来匡算流动资金需求量。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5170÷2=2585(万元),资金利润率=1330÷2585×100%=51..45%;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15280÷2=7640(万


元),资金利润率=1796÷7640×100%=23..51%。因此,根据资金利润率指标提示,前述税收筹划方案的取舍建议不可取,因为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比采取进料加工方式可获得更高的资金收益率。


有鉴于此,我们为该企业提出修正的新的决策建议如下:


(1)如果公司的资金不足,则毫不犹豫地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2)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且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则仍应首选来料加工方式;


(3)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但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而富余资金可投向资金利润率大于23..51%的新项目,则仍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4)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既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也没有资金利润率大于23..51%的新项目可投,则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案例】2009年10月24日武汉税收筹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一篇文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处房产出售给B公司,双方约定售价1200万元,房产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房


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1100万元,该房屋成新度6成。转让房地产的相关费用3..4万元。


该房地产企业应纳税额为: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0..5‰=0..6万元


增值额=1200-(1100×60%+60+6+0..6+3..4)=1200-730=470万元


增值率=470÷730×100%=64..38%


应纳土地增值税=470×40%-730×5%=15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800-60-6-0..6-151..5-3..4)×25%=178..5×25%=44..63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262..73万元


如果该A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变经营方式,先以该房地产对B公司投资,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B公司股东,则该公司只需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1200-(1000-200)]×25%=100万元,共节省税收162..73万元。


思考:作者的结论是否成立?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其关键是要弄清楚一个概念,即所谓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而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商品价格,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但在本案例中,该厂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在这种前提下,则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


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税务调整。


通过上述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也许我们会有这样一种感觉:税收筹划有章法,否则就会走入误区。要走出误区,必须


明确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确定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关键是要吃透税收政策,依法行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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