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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






这6个高频个税问题,


看看税务局都是怎么规定的






# 问题一




我们公司有个茶水间,平时免费供应员工的饮料、棒冰、咖啡、小零食等属于办公费吗?还是福利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答复:


计入“福利费”就可以。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结转: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提醒:


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政策依据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政策依据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 问题二




我公司聘用了几个退休返聘人员,请问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还是劳务报酬计税?




答复:


按照工资薪金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 问题三




老师,公司上个月以精英培训的名义让销售部同事免费游玩,作为完成上半年业绩的奖励,请问这块费用支出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吗?需要给销售人员申报个税吗?




答复:


企业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员工旅游的,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员工任职受聘所得,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实质上并不能简单的作为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列支,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入账。




再给大家分享一个实际案例:



WS公司组织员工免费旅游,但是就个税未做到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处以罚款。所以,务必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




# 问题四




请问给员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到底要不要交个税呢?有的说不用交,是免的?




答复:


分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是免征个税的: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除此之外,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法规,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 问题五




老师,我公司准备在今年春节,统一给退休人员各发两千块的过节红包,还有一些慰问品,这些是否属于免税的,还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不属于免税情况!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公司或养老金属于免税情况外,其他情况取得的原单位发放的现金奖金、实物等,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问题六




老师,上个月我们公司来了一个新董事,每个月要发工资,是按照“工资薪金”在系统申报个税吗?




答复:


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公司员工,同时还担任董事,那么取得的收入合并一起,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如果只是在你们公司担任董事,不属于公司(包括关联公司)雇员,那么就直接按照“劳动报酬”申报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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