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研发费形成无形资产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但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问题,有人提出疑惑,下面就这个问题交流如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条款,即如果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这种情况下,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对于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持续持有过程中,在初始未予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范围内的摊销额差异不予确认。
举例说明:某企业研发费2017年形成无形资产价值共计100万元,则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如果按税法规定可以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无线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50万元。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税会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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