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税稽处〔2021〕66号
关于晋江***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工作部署以及福建省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明确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第一波次集中打击案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于2018年10月17日至2021年9月20日对你公司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增值税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晋江裕盈服装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非正常;注册资本:358万元;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路***工业园。经营范围:制造:服装、鞋、帽、箱包、袜子、拉链(不含电镀);纺织品、针织品织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施某某(证件号码:35058219******022),实际经营者:施某某(证件号码:35058219******014)。2015年11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行,账号:59590******555。
二、违法事实
(一)经查, 晋江***服装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晋江***服装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经营过程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新邵县***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4份,发票金额合计22118145.29元,税额合计3760084.71元,价税合计25878230元。晋江***服装有限公司将上述2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223份,尚有1份发票未认证抵扣,共计抵扣增值税3743088.55元及列支成本22018167.85元(其中2016年列支7434985.53元,2017年列支14583182.32元)。发票具体明细如下:(注:发票具体明细表小编略)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导出的2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522刑初126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05刑终11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21刑初462号】。
3.企业对公银行账号、施某某个人银行账号、许某某个人银行账号流水。
4.进贤县***纺织织造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裕盈服装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洪税二稽协复〔2019〕27号)、受托协查情况表、受托回复凭证清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案卷。
余江县***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裕盈服装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鹰税稽协复〔2019〕11号)、受托协查情况表、受托回复凭证清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
江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服装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宜税三稽协复〔2019〕2号)、受托协查情况表、受托回复凭证清单、受托回复凭证货物清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资料。
成都***羽绒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裕盈服装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成税一稽协复〔2019〕24号)。
新邵县***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服装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邵税稽协复〔2019〕1号)、受托回复凭证清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
鹰潭***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裕盈服装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鹰税稽协复〔2019〕12号)、受托协查情况表、受托回复凭证清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
进贤县***纺织织造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晋江裕盈服装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的协查回复函》(洪税二稽协复〔2019〕28号)、受托协查情况表、受托回复凭证清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案卷。
5.新邵县公安局取证资料
6.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出具的223份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认定晋江***服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经营过程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新邵县***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为为自己虚开2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2118145.29元,税额合计3760084.71元,价税合计25878230元,认证抵扣223份,尚有1份发票未认证抵扣,共计抵扣进项税额3743088.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的规定,追补晋江裕盈服装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3743088.55元。(详见下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对以上查补的增值税应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87154.43元。(详见下表)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对以上查补的增值税应追补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12292.66元。(详见下表)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对以上查补的增值税应追补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74861.76元。(详见下表)
增值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抵扣月份 | |
1 | 200938.55 | 10046.93 | 6028.16 | 4018.77 | 2016.8 |
2 | 271174.72 | 13558.74 | 8135.24 | 5423.49 | 2016.9 |
3 | 252862.6 | 12643.13 | 7585.88 | 5057.25 | 2016.1 |
4 | 115857.61 | 5792.88 | 3475.73 | 2317.15 | 2016.11 |
5 | 423113.99 | 21155.7 | 12693.42 | 8462.28 | 2016.12 |
6 | 403264.3 | 20163.22 | 12097.93 | 8065.29 | 2017.01 |
7 | 334623.85 | 16731.19 | 10038.72 | 6692.48 | 2017.02 |
8 | 420023.49 | 21001.17 | 12600.7 | 8400.47 | 2017.03 |
9 | 301041.74 | 15052.09 | 9031.25 | 6020.83 | 2017.04 |
10 | 619791.82 | 30989.59 | 18593.75 | 12395.84 | 2017.06 |
11 | 339923.2 | 16996.16 | 10197.7 | 6798.46 | 2017.07 |
12 | 60472.68 | 3023.63 | 1814.18 | 1209.45 | 2017.08 |
合计 | 3743088.55 | 187154.43 | 112292.66 | 74861.76 |
备注:城建税=增值税×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的规定,晋江裕盈服装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2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的成本(涉及金额22018167.85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具体如下:
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应纳税所得额1382655.55元,本次检查不予税前扣除金额7434985.5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08590.78元(7434985.53 -63197.38-37918.43-25278.94=7308590.78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8691246.3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172811.59元,已缴345663.89元,少缴1827147.7元。计算公式如下:
(7308590.78 1382655.55)×25%-345663.89=1827147.7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应纳税所得额1394471.76元,本次检查不予税前扣除金额14583182.3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335268.22元(14583182.32-123957.05-74374.23-49582.82=14335268.22),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15729739.9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932435元,已缴348617.94元,少缴3583817.06元。计算公式如下:
(14335268.22 1394471.76)×25%-348617.94=3583817.0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补缴增值税3743088.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7154.43元及企业所得税5410964.7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规定,对晋江***服装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费9528362.16元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告知事项
(一)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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