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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受托人(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几个受托人)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定义了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俗来讲,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颁布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有受托人、账管人、托管人及投管人。企业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选择一家受托管理人为其进行管理,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根据企业人数及缴费规模决定是否选择一个或是多个投资管理人。


三、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


1、根据财政部颁布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2、个人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4、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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