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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2019)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9月起实施 欠薪单位最高罚10万元 情形严重者列入“黑名单”


据介绍,该《条例》的母本为《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于2004年9月1日开始施行,已实施了15年,时任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杨丽表示,《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在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方面的短板开始显现。


《条例》加大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对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涉嫌犯罪移送条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移送做了专门规定。


《条例》明确提出,要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以上;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发生上述两种工资拖欠情况的,都会被列入“黑名单”。


《条例》还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陈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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