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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下列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服的)


税务行政复议终止范围的法律规定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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