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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回单能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专票选择了回单柜怎么取消)

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22年第15号文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减按1%征收率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从政策发布时间看,与其说是延长,还不如说是对“3%减按1%征收率”优惠政策有效截止日的官方确认。




按理说,政策失效,且是一项优惠类政策失效。那么,自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将不再与“1%”有太多瓜葛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项优惠政策的收尾并不是“一刀切”的绝情,对纳税人来说,仍留有了一定的适应调整余地。




什么余地呢?四月在一定合理情形的条件下,仍可以开具征收率1%的发票。具体情形,我们可按以下思路梳理思考:








情形一:4月前已开过发票




开具1%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2.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3.仅开具对应红冲发票需要重开的蓝字发票。




此种情形,容易理解,与常规的红字发票业务处理原理相同。对此,官方政策也做了具体公告。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公告2022年第6号):


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依据政策得知,如果2022年3月底前开了1%征收率发票,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可以按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按1%征收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不过,唯一需要注意的是,1%属于特定时期的特定优惠政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既然官方做了具体细节说明,那么,如若发生红字发票业务,企业尽量还是要按符合政策列举的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范围的情形处理,并做好符合情形的简要理由说明及其资料备份(最好以凭证附件资料的形式处理),以防操作性瑕疵,从而产生税企误会。








情形二:4月前未开过发票,但已做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




开具1%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足以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4月前的证明资料。


2.已做了按1%征收率计税的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具体填报可参考下图)。


3.仅开具已按1%征收率计税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部分。





从通常意义上看情形二,企业能按未开票收入主动填报,这差不多算是标准的遵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办理纳税申报的做法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关注到“未开票收入”填报栏,也就意味着你摆脱了“唯发票才报税”的经验主义束缚,进而逐步向业务流、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范方向靠近了。




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增值税基本规则理解:一项业务适用开什么税率(征收率)发票,取决于该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天执行政策允许的税率(征收率)。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3月34日针对财税2022年第15号文件也做了相关内容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官方解读,不难看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是判断享受哪项政策的唯一标准。




因此,已做未开票收入申报的4月前发生业务,理所当然的可以在4月按1%征收率补开对应发票。换句话说,如果企业4月前发生业务还没来得及开票,但还希望享受1%征收率政策,那么,4月份的申报期按未开票收入申报,显然成了最有效的补救措施。这也算是抓住享受政策的最后尾巴了。








情形三:4月前未开过发票,也未做纳税申报的情形




开具1%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足以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4月前的充分证明资料。


2.开具仅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月前,且仍在享受减按1%征收率政策期间的发票。




依据情形二的官方政策解读和分析,情形三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征收率,在4月开具1%征收率发票。理论上讲,也是合情合理,且应该的。但从可操作性上存在很大的障碍。




具体障碍有以下几点:


第一,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举证难。


如果单纯的证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难,难就难在以争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为目的的证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这种情形下,显然不能简单的拿份经济合同敷衍证明就可以了,而应该从两方面提供举证。


(1)提供判断纳税义务时间的多种能够相互作证的业务交易证据,比如转账回单时间、合同相关条款、合同签订时间、送货单、物流单、结算单、出库单、购货方入库单等。


(2)提供证明为什么没有及时开票的合理理由及证据。比如合同纠纷原因、包含有合理解释后期开票的合同约定条款、购货方原因证明、其他不可抗力客观原因证明等。




第二,缺乏必要的官方认可内容信息


尽管官方对财税2022年第15号文件解读到“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在财税2022年第15号国税公告2022年第6号两份文件里,并没有直截了当的提出相关内容,反而类似常规的“红字发票业务”却做了特意明确。这样厚此薄彼的刻意,显然会让人多想。


另外,“减按1%”政策属于优惠政策,财税2022年第15号文明确了有效期限,这是一项疫情期间极具时效性的优惠政策,而不是制度性政策。在政策适用上,相比侧重于业务实质的制度性政策而言,阶段性优惠政策更侧重于政策实施的有效时段区间。从这个角度看,在没有政策或官方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显然不能轻易破坏了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


因此,如果没有官方认可,仅仅通过政策文件和解读推理,大概率会存在很大的争议和风险。一方面会变相的延长“减按1%”政策;另一方面,可能会成为开具1%增值税专用发票钻空子的漏洞。




第三,存在逾期纳税风险


存在逾期纳税风险,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就是说,当你想方设法证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前的时候,实际上也是在不打自招的承认自己有纳税逾期问题了,这样也就意味着要交滞纳金了,意味着可能有罚款了,也意味着纳税信用要减分了。


这种骚操作,往好了说叫“诚实纳税”,往坏了说就叫“聪明反被聪明误”。




说到这里,顺便回顾下逾期纳税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三点障碍,情形三缺乏稳妥的操作性,实务之中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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