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指导价格(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征地补偿文件)

为规范湖北省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市场,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鄂财绩规〔2018〕6号)相关文件规定,2021年5月10日,省水利厅印发《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鄂水利函〔2021〕3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7年6月,《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要求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2018年8月6日,《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鄂财绩规〔2018〕6号)规定,在湖北省境内或管辖河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省级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2018年9月30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制定并公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央和省系列文件精神,湖北省水利厅于2020年初启动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研究工作,并于同年1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研究报告》,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2021年3月2日,审查通过的基准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3月23日,省水利厅向省政府行文请示公布湖北省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省政府在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意见后,同意省水利厅公布湖北省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主要内容


湖北省河道砂石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思路是“以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为依据,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基准,以收集资料和模拟评估为手段,以采矿权评估为基础,以区域为单元,分类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1.按砂石类型明确了湖北省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水平,对于粒径


地区调整系数:依据征收部门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17市(州)划分为4档:武汉、黄石、黄冈、咸宁、鄂州、宜昌、襄阳为1.2,随州、孝感为1.1,荆州、荆门、十堰、仙桃、潜江、天门为1.0,恩施、神农架为0.8。


流域调整系数:依据河道砂石资源赋存流域,划分为4档:长江、汉江为1.0;东荆河为0.8;中小河流、水库按所在地区分为恩施0.8,其他1.1。


例如,黄冈市长江中下游干流某采区,其地区调整系数取值为1.2,流域调整系数取值为1.0,而同属于黄冈市的中小河流某采区,其地区调整系数取值为1.2,流域调整系数取值为1.1。恩施州巴东县长江上游干流某采区,其地区调整系数取值为0.8,流域调整系数取值为1.0,而同属于恩施州恩施市的中小河流某采区,其地区调整系数取值为0.8,流域调整系数取值为0.8。其余市(州)以此类推。


2.确定湖北省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公式及计证方式如下:


计算公式:某许可采区或批准项目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市场基准价×地区调整系数×流域调整系数。


计征方式:混合料基准价水平按不同类型资源量所占权重及相应市场基准价加权平均计算,例如某混合料中砂含量30%,卵石含量70%,则该混合料市场基准价为3.0×30% 1.0×70%,即1.60元/吨,再乘以地区调整系数和流域调整系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