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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新收入准则收入(为什么首次执行收入准则追溯调整)

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今天是一不小心就上头的一墨。


上一篇文章,我为大家介绍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本篇,我们继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聊一聊质量保证的那些事。


这是特定交易的第二篇: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质保的类型

在新收入准则中,质量保证的类型分为:保证类质保与服务类质保。


保证类的质保:向客户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常见的如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


在会计处理上:保证类的质保不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不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的,按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数额与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金额,借记销售费用,贷方确认为预计负债。


服务类的质保:向客户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常见的如为手机购买单独的碎屏险等。


在会计处理上:服务类的质保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应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合同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质保类别的判断

如何区分保证类质保与服务类质保?


区分的核心是,判断该项质保服务是否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又该如何判断质保服务是否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呢?


我们完全可以利用我们已经学过的知识来做判断,知识传送门:新收入准则 | 如何区分单项履约义务


当然,更简单的。这里有一份已经归纳好的流程图,请各位查收!



按照上面这张流程图的步骤进行判断,我们就能区分出质保的类别。


上图的第二个判断结点,我们还未在文中详细介绍。下面就来展开聊聊这项判断结点的具体内容。




标准之外的单独服务

在判断企业是否在符合了既定标准之外还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应当考虑下面三个因素:


01:当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该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




02: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例如,企业负责运输被客户退回的瑕疵商品),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03: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


概况起来就是,标准之外的服务一般是:非法定的、非必要的,长期限的服务。




案例

理论部分的内容就到此为止了,我们再通过一个案例巩固一下上文的内容。


这次的案例,正好是我的一个亲身经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我们来分析分析这个案例:


01:如果我没有上头购买那项额外的服务,实际上拿到的就是一台最常规的手机,针对这么一台手机厂商也是有其售后保障的。


只不过这种保障更多的是为了保证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所必须的,是一种行业惯例和法定的义务,所以不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02:我所购买的AppleCare 服务,是能够单独购买的,很明显应当做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03:假设手机厂商十分“良心”,在我没有购买任何附加服务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诸如手机掉到马桶里这类情况,也能为我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的话。


这种情况就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


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实际上这项服务的价格早已被计算到商品的价格里了。所以,这种情况维修服务也应该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其他事项

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同时包含保证类质保和服务类质保的,应当分别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无法合理区分的,应当将这两类质量保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最后我们通过一张表格,总结一下保证类质保与服务类质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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