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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法有没有出台的必要(房地产税法对房地产有什么影响)

房产税法在推出之前,一定要通盘考虑,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加大立法调研力度,这样才能保持税收立法的严肃性、稳定性以及可预性。


房产税法稳妥推进


国际经验可与国情相结合


“目前国际上房地产税制度有几个共性。”黄相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比如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它的评估值来征税,所有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安排中都有一些税收优惠。在参照国际经验的同时,也要按照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


比如我国房地产税会合并整合相关的一些税种,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这样可使房地产税制度设计能够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既能够起到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又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效应。


刘俊海认为,我们的立法既要立足中国国情,也要借鉴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包括国外成功的立法、判例和学说一定要和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也就是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也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是要建成民富国强的社会,要轻徭薄赋、放水养鱼、藏富于民、国不与民争利。


董毅智同时认为,经济规律是没法打破的,历史上挑战过房地产泡沫的可能只有美国和日本。大家都看得到日本当时跌到60%~70%,美国在2008年左右次贷危机的时候,遭遇金融危机,房产价格跌20%~30%,都是非常明显的。


关于房地产税的颁布,刘俊海认为应克服的首要困难是正式的税收比例,以及征税的客体。房产究竟如何估值,价值如何确定?是按照购买房产的价格,还是按照现在高房价的价格,抑或是取个中间价格,这些都是操作性的问题。


另外,就是房产税的缴纳方式问题,是由房产所有者积极主动缴纳,还是过户时缴纳,以及收缴机关认可度问题,这些都是实际存在的困难。


此外,如何让政府和纳税人共同接受独立第三方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如何接受评估报告的结论,这些都是面临的不可逾越的困难。


“我个人认为,就立法的推进进度,还是应该回到年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刘俊海说,只要往前推进,加大立法调研力度,也是稳妥推进立法。房产税法在推出之前,一定要通盘考虑,这样才能保持税收立法的严肃性、稳定性以及可预性。


第一,对房产值增量征税。房产税只是对房产原值征税,课税力度不够。随着物价的上涨,房屋的增值空间较大。如果只是对买入时的原值征税,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新房产税应完善评估系统,对评估值征税,使税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房屋的实值相吻合。实施以市场价值为税基的税收政策,把房子因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物价上涨的预期利润收归国有,避免税收流失。


第二,对第二套以上的房子征税。第一套自用非经营性用房是人们的必需品,不应对其进行征税。而对那些购买第二套及其以上房产的房产者,不论他们是以增值为目的还是通过炒房盈利,都应对其进行征税,以实现调节分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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