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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江苏(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次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对在江苏省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商业预付卡涉及的行业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管理细则(试行)》明确经营者将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使用的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与商业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并应及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向商业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传送前一日商业预付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业务数据。每年6月30日前向商业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


本次细则对发行商业预付卡实行限额管理。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经营者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此外,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经营者应当自商业预付卡发行后30日内通过商业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发卡备案。


《管理细则(试行)》提出,若经营者决定终止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停止发卡,并在办理完结以下事项后,及时向原发卡备案的商务部门办理信息对接标识取消手续:将终止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费者及时办理商业预付卡余额退款;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商业预付卡。


值得一提的是,为降低投资风险,经营者应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等机构开设商业预付卡专用存管账户,并将消费者购买商业预付卡的款项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进入专用存管账户后,具体资金存管比例为: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20%;预收资金余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30%;预收资金余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40%。


与此同时,银行等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上月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余额情况。


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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