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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预提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预提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首先,境外投资人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不用缴纳预提所得税?




一、境外投资者利润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利润增资、新创建、股权收购等股权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增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创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购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方式。




二、境外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属于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由中国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给投资者实现的保留收益形成。




三、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金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人账户,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国内外其它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利润以实物、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者股权转让人,其它企业和个人在直接投资前不得持有或者临时持有。




其次,在满足以上条件后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提交如下资料:




1、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最后,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境外投资者能否享有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适用“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凡适用财税【2018】102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有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2、哪种情况下应终止享有暂不征收政策?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具体收回享有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具体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补缴税款时,应该填好报告表,并提交到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补缴税款时可以享有税收协定待遇吗?


境外投资者在补缴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税收协定待遇,可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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