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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税务局天河南税所电话(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电话多少)

近日,南平税局一次发布63家企业处罚决定书,有上市公司涉足,见下图:






下面是摘录的其中两个案例: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9号)


日期:2020.5.28


来源:南平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9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2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安尔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HLWX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2号


福建安尔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HLWX4、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04):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在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5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109至25043133、25051494至25051518、25062457至25062468、25067307至25067343、25079342至25079359、25090991至25091018,金额合计13442543.82元,税额合计403276.18元,价税合计1384582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推广费、咨询费、市场调研费、会议服务费等,受票企业: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等17户企业,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5份(金额13442543.82元,税额403276.18元,价税合计1384582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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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2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彩椿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Y8J7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 5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2号


福建彩椿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Y8J7F、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12)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3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6750至25066774、25086863至25086899、25116261至25116291,金额7790980.44元,税额233729.32元,价税合计8024709.76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医药推广、推广服务费、会务费、市场管理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3份(金额7790980.44元,税额233729.32元,价税合计8024709.76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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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注意到没有,好多药企哟,还是虚开的服务类普通发票。




2020.5.19日河北省发布了此文件:




《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健全利益调控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医改〔2020〕1号),提及:


(十四)严格药品购销税务管理。对两票制实施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管。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药品企业通过中介组织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省药品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药企们小心为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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