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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某企业销售固定资产未抵扣,少缴增值税11万元 上市公司给人“效益好、不差税”的印象,财务上往往聘请业务精湛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团队为其进行审计。但管理规范不等于“不犯错误”。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上市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减少的一笔600万元固定资产,引出该企业未抵扣过进项税,少缴增值税的事实。


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减少600万元


Y公司是一家从事硬质合金制造的高新技术上市企业,近几年经营业绩良好,销售收入最高时突破亿元。在入户查账之前,稽查人员根据以往年度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等分析发现,2014年5月该企业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减少600余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报废、销售。这个异常变动很可能是公司处置大量固定资产所致,那么在处置财产时是否带来涉税问题值得深究。


为揭开心中疑问,稽查人员实地重点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对于集中处置资产的原因,财务人员解释在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该企业有以前年度销售固定资产在当时未做账务处理,一并调整在2014年5、6月,造成账面上固定资产大量减少。


固定资产未做抵扣少缴增值税11万


既然企业销售设备,就应交纳增值税,但在稽查人员印象中该单位并没有按照简易征收交过增值税。果然,固定资产台账显示公司卖出的设备大多是2008年以前购进的,未抵扣过进项税,同时618万元固定资产取得时也未抵扣过进项税。经调查,Y公司2014年5月处置固定资产未按照简易征收计提增值税,稽查人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补征Y公司增值税11万元。


该案件中,虽然上市公司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高,但因其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造成少缴税款。


法律链接


按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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