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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如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则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问:个人出租毛坯房给企业,租期为3年,双方合同约定,房屋的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以该费用抵减一年的租金。个人是否需要以装修费用的金额确认为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个人应当以装修费用的金额确认为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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