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非房产开发公司)在 2019 年购置土地一块,取得土地证,A 公司在该土地上修建活动板房,投入 100 万,当仓库使用。现在,A 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给 B 公司(连带活动板房一并转让),涉及计算土地增值税。请问:活动板房投入 100 万,是否作为扣除费用?
回复:
亲爱的学员,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 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虽然没有活动板房的解释,但参照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于对"活动板房"货品怎么纳税疑问的批复》(苏国税发〔1995〕287 号)解释,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品,发生出售行动应按规则征收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以上两个文件,都没有将活动板房列为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而是列入有形动产和货物范 畴。为此,企业转让活动板房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被要求要纳税,其成本当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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