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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到开户银行经费(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在收到工资表)


规范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拨付周期和比例,按时足额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即人工费用)。


“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同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近日表示。


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配套文件,暂行办法对条例中确定的专用账户制度作出更详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对账户属性、名称、开立流程,以及监管职责均予以规范和细化。


同时,暂行办法对条例中未规定的必要操作措施予以明确。如对账户设置特殊标识以防止被查封冻结划拨、同一账户下分项目管理以减轻企业开户负担、金融机构防范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方面作出规定。


“这次十部门联合出台暂行办法,足以证明国家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决心。暂行办法责任主体明确、措施到位,对账户设立、撤销、拨付、支付、预警、监督管理等都形成了一整套运行和管理闭环,有别于之前出台的相关措施,对治理农民工欠薪顽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国家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安徽省劳动学会常务理事汪张明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确保工资精准支付


暂行办法明确了专用账户管理的四个核心环节,分别是账户开立、撤销、人工费用拨付,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


对于专用账户的开立时限,暂行办法首先做出要求,明确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同时,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并对符合账户注销的情形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建设单位的人工费用拨付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如未及时拨付,相关部门要加强预警处置,账户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要及时追加,否则将受到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


对于明确实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的情况,暂行办法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资支付委托协议。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信息,细化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审核、报送工资发放材料的流程,确保工资精准支付到人。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城乡统筹委副秘书长孙文华认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及流程,这也是工程领域中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甲方发包、乙方承包再到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相关单位都应当把农民工工资作为单项记账栏目,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更好地保护好农民工的利益。”孙文华对记者表示。


打造制度闭环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能够切实支付到位,暂行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总包代发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制度。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并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对于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应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据李新旺介绍,建立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等三项核心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制度之间的融合,明确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缩短支付链条,能够形成专户有钱发、总包负责发、精准发到人的制度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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