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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税务筹划方法如何办理(无锡税务筹划方案办理平台)

文|王新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公司分立,是企业重组的一个重要途径。




何为“企业重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1条指出,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59号文第1条第6款进一步指出,分立是指一家企业(简称“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简称“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律师、咨询公司或财务顾问为企业筹划公司分立的重组方式,不仅要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也考虑财务和税务问题。




一、公司分立的法律问题

1、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工商登记要求,公司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具体内容应包括:分立形式(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等等。




关于分立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2、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根据工商登记要求,公司分立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签署分立协议


虽然《公司法》没有要求公司分立的需要签署分立协议,但在法律实务中分立各方一般均会签署一份书面的分立协议,具体内容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包括分立公司的名称、拟新设公司的名称、股东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股东结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分割条款,债权债务分割条款,职工安置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生效条款,等等。




4、办理工商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的,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办理工商登记,提交如下材料:分立决议、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分立涉及批准的,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5、债务承担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注册资本


226号文第2条第5款第2项规定,因分立而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7、股权分配


226号文第2条第6款第1项规定,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分立而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其股东的出资比例、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由分立决议约定。




因此,公司分立的,在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可以与被分立企业时的不一样。例如,A公司的股东为甲、乙、丙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和20%。A公司进行存续分立,分立出B公司。B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可以与A公司一样,也为甲、乙、丙三人,持股比例也为40%、40%和20%。B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也可以与A公司不一样,比如B公司的股东仅有甲、乙,持股比例各为50%。




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是否与被分立企业一致,涉及税务问题,具体参见本文的第三章。




8、实务案例:南钢发展存续分立


南钢股份(600282)的控股子公司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钢发展”)在2018年4月实施存续分立,分立出新公司“金江炉料”。分立前,南钢发展注册资本301900万元,股东为南钢股份、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简称“南钢联合”)和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投资”),分别持股61.28%、30.97%、7.75%。




2018年2月2日,南钢发展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南钢发展存续分立,分别为继续存续的南钢发展和拟新设的金江炉料。分立后,南钢发展的注册资本为247600万元,金江炉料的注册资本为54300万元。三位股东在分立前后的企业中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分立的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分立前南钢发展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南钢发展、金江炉料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出的新企业金江炉料承接原南钢发展的原料、烧结、球团、焦化生产工序的相关资产。




南钢发展于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主要债权人,并于2018年3月1日、3月9日先后在《金陵晚报》上刊登了《分立公告》。




南钢发展根据存续及新设主体的业务范围划分,以2017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割清单。




2018年4月23日,金江炉料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公司章程。




2018年4月25日,存续主体南钢发展完成分立的工商登记手续,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同日,金江炉料领取了《营业执照》。




以2018年4月30日为交割日,南钢发展与金江炉料进行了资产交割,编制了债权债务交割表、资产交割汇总表以及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交割明细表。




根据南钢发展股东会的分立决议,南钢发展分立后,存续的南钢发展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247600万元,新设的金江炉料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54300万元,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等于分立前南钢发展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税负方面。根据59号文,本次分立是南钢股份对钢铁长流程生产环节中铁前的生产工序进行专业化运营和管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被分立企业南钢发展的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金江炉料的股权。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为交易支付总额的100%。本次分立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未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因此,本次分立的交易各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二、公司分立的财务问题



1、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分立企业将分离出去的资产、负债以帐面价值予以转出,按转出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即净资产帐面价值)冲减所有者权益。贷记资产类科目,借记负债类科目,差额借记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即按分立决议确定的被分立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金额,借记被分立企业的实收资本,其余差额依次冲减被分立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2、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分立企业将转入的资产、负债以帐面价值计入,按照转入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即净资产帐面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负债类科目,差额贷记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即贷记按分立决议确定的分立企业实收资本,净资产数额与实收资本数额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实务案例:神州有限存续分立


科创板上市公司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688520)的前身被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神州有限”)实施了存续分立。




神州有限的主营业务包括: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化,科研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研发外包服务。2016年12月,为剥离相关业务,神州有限实施存续分立,分立出一家新公司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义翘科技”),义翘科技承继“科研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和研发外包服务”的业务;分立后的神州有限继续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化”的业务。




分立前,神州有限的资产为46012.83万元,负债为25247.37万元,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为20765.46万元,包括实收资本4571.73万元,未分配利润14574.35万元,其他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1619.38万元。




神州有限股东会决议,神州有限转出资产861.87万元,负债0元,实收资本457.1738万元给分立出的义翘科技。




则分立后,神州有限的资产为45150.96万元,负债25247.37万元,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为19903.59万元,包括实收资本4114.56万元,未分配利润14169.65万元,其他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1619.38万元。




分立后,义翘科技的资产为861.87万元,负债0万元,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861.87万元,包括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为457.1738万元,资本公积404.6962万元,其他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为0元。




三、公司分立的税务问题



(一)契税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第4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7号文第10条第2款规定,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综上,公司分立过程中,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房屋、土地的,无需缴纳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第3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7号文第8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综上,公司分立过程中,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房屋、土地的,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公司分立过程中,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房屋、土地的,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1、一般情形:一般性税务处理


59号文第4条第5款规定,企业分立的,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企业所得税: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例外情形: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第5条规定,企业分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分立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9号文第6条第5款对公司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相关税务处理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59号文第6条第6款规定,符合前述条件的公司分立,分立各方对分立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综上,公司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实务案例



长龄液压(605389)前身江阴市长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长龄机械”)在2015年3月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股东为夏继发、夏泽民两人,持股比例为60%、40%。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为单独实施自动化装备生产项目并同时剥离项目开展所需房产、土地及设备,长龄机械决定采取存续分立方式设立新的企业“江阴市长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龄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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