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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工商局股东会决议范本(转让股权股东会决议模板工商局)


(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书内容)


该公司轮渡船只


李馨表示,自己是军人家庭,家庭条件好于何晋,公司是何晋在李馨娘家的大力支持下,在资金、人脉等资源上帮衬着才成立的。而何智的股权是何晋为照顾其在老家务农,夫妻商量后才无偿赠送给何智。


何智的女儿何菁方面则称,当时是何家四兄妹共同创业,注册资本都是虚拟出资,何晋、何智把股权分配为:何晋出资500万元,股权比例占83%(其中两个妹妹作为隐形股东,各占83%股份中的17%),何智出资100万元,股权比例占17%。


据法院审理查明,公司经营至2003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智,公司成立后,何晋、何智的一个妹妹任公司出纳,另一个妹妹的丈夫任公司监事。


2007年,何晋因胃癌去世。李馨说,她安排好丈夫的后事之后,作为何晋唯一合法继承人,曾去公司要求何智配合变更股权,却遭到拒绝。


第二年,李馨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何晋在该公司83%的股权,被徐闻法院支持。后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湛江市中院裁定撤销该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0年7月,徐闻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两妹妹提供以下证据:《股东会议记录》和《股权分配事宜》,证明何晋将公司股份拿出30%赠予两个妹妹,每人15%。会议记录上显示有何晋的私章与何智的手写签名。徐闻法院认为,83%的股权为何晋李馨的夫妻财产,何晋赠送资产给妹妹,未与李馨商议,因此只能将股权的一半即41.5%股权的30%进行赠予。最终判决李馨继承何晋70.55%的股权,两个妹妹享有其他12.45%的股权。


李馨不服并提起上诉。2010年12月,二审湛江市中院认为,何晋83%的股权赠送给两妹妹,赠送的该份额并没有损害李馨所占的份额,认可了该赠予行为,判定李馨享有公司53%的股权,两个妹妹依法各享有15% 的股权。


李馨又向广东省检察院提起申诉,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抗诉,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湛江市中院二审判决与徐闻法院重审判决,确认李馨依法继承何晋83%的股权。


终审判决书下达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撤销裁定……他们的执行官司再次从徐闻法院打到广东省高院。直到2015年,徐闻县工商局将53%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李馨名下,另外30%未执行。


随后的几年,又是漫长的官司路。李馨称,何智的两个妹妹将股权卖给案外人,并隐瞒了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的事实,双方又在案外人所在地雷州开始不停地打官司。


2017年,因李馨举报何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何智被判刑五年九个月。2019年何智因另案(李馨称因与他人签订虚假合作租赁协议侵占公司巨额资金)被追加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随即,李馨召集股东会,决议“免去何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资格,选举李馨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即出现开头所述事件。


据李馨介绍,2018年何智再次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打了13年官司,李馨粗略估计,如今手中已至少有近百份法律文书。


双方都称,对方恶意诉讼干扰司法秩序


李馨表示,如今公司经营着海口至海安两条轮渡航线,每年的运营收入近亿元,利润高达四五千万元,但公司每年的利润都全部被何智及其家属占为己有。尽管公司每年利润丰厚,但她至今从未获得有关公司一分一毫的股权分红款。


“何晋在世的时候一手掌管着公司,他的几个弟弟妹妹对我们言听计从。何晋离世后,他们家典型的就欺负我一个外地的弱女子。”李馨说。


本是一家人,为何不能和解,共同经营?


何菁方面称,最初他们向李馨提出过和解三个方案,第一:共同经营;第二:股权转现金,一笔结清;第三:固定每年付给她多少钱。但李馨想“独霸婆家财产”,走上打官司之路。


李馨对此则表示,“这个和解方案我从来也不知道,更谈不上谈妥不谈妥的问题了。如果他们想和解,如果具体方案拿出来我可以考虑和解。”


李馨认为,何家兄妹长年以来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就是想长期霸占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而何家方面则称,公司能有今天,是何家四兄妹一路打拼出来的。李馨只凭一张名存实亡的结婚证,就企图独占夫家财产,她的所做所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何晋已逝,他的妻子和弟弟因之而起的官司,还在继续打下去。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李馨、何晋、何智、何菁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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